平凉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 时间:2022-06-09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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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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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友好往来、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有利公务、热情周到、节俭简朴、安全规范、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统筹对口接待。

第四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中央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和国家原领导人及其带队的视察、调研团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省部级领导及其带队的视察、调研、检查团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区)离退休省部级老同志及其带队的视察团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领导带队,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工作组;各省(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正副秘书长及其带队的工作组;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发文通知,由几个部门联合组成,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调研、考核、督查工作组;省内外地级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正副秘书长及其带队的调研、考察团组;需要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接待的宾客。以上人员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接待,接待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市接待处承办。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局)司局级及其以下领导带队的涉及一个部门的单项工作组;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检查、调研、考核工作组;各省(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正副主任及其他领导,人大、政协专委会厅局级及其以下领导带队的调研、考察团组;外省(市、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考察团组;省内外地级市(州)党委、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考察团组;其他国内宾客(包括港、澳、台人士)。以上人员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由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或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

第七条  应邀来平参加专项会议和活动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接待工作由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负责。

第八条  中央驻甘各大媒体和省级主流新闻媒体负责人由市接待处负责接待,其他人员和记者,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统筹衔接,相关单位负责接待。

第九条  省内外来平考察项目的企业负责人、客商及其随行人员,由市招商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接待。

第三章      

第十条  市内公务外出实行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一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人数、姓名、性别、职务、民族、行程等。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可电话告知接待单位,并及时补发公函。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应当依据公函审批接待,不得安排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接待。

中央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来平视察、调研,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制定接待方案和活动日程,市上相关领导审批。其他宾客的接待方案由对口单位制定,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席、陪同、会见、陪餐的,方案应报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审定。对口接待的接待方案和活动日程由对口单位制定,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市上邀请宾客的接待,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填写《平凉市公务接待报告单》,经市上领导审批后,由市接待处或相关单位负责接待。

公务接待必须坚持报告制度,原则上厅级以上领导、重要团组来平,接待相关单位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填写《平凉市公务接待报告单》,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接待信息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省部级以上领导的接待信息在来宾到达三天前按程序向市上领导报告。

接待活动场所、项目和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四章      

第十四条  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及原领导人来平,分别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1名副职领导和秘书长迎送;省部级领导、离退休省部级老同志来平,分别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迎送;厅局级领导来平,分别由对口接待单位1名副职领导迎送。重要调查、检查、巡视(工作)团组的迎送,按照团组工作性质和团组长职级依据上述标准执行。市、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有关礼仪活动外,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气球、彩旗等礼仪性标识,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列队欢迎,不摆放花草,不献花。

第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领导人来平视察的陪同,严格按照中央规定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主要领导,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来平考察调研,市上陪同领导不超过3人;其他省级领导来平调研,由市上1名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陪同,陪同人员不得超过3人;厅局级领导来平调研,由市上1名分管领导或对口部门负责同志陪同,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考察企事业单位或垂直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

第十六条  考察点选择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考察调研的主题,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的考察点,既要选择好的典型,也要选择困难比较多、工作难度比较大的地方和单位,以有利于上级考察调研团组深入基层、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考察点由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查,分管领导审定。重要接待的考察点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查,汇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在定点宾馆或机关内部招待所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用房,省部级以上领导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领导安排普通单间或标准间,处级以下干部安排普通标间。住宿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房间内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鲜花、香烟。

第十八条  接待对象自行用餐,费用自理。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缴纳餐费。

公务接待一律不搞宴请,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一次工作餐。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陪餐的,接待单位不再重复安排。

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按照会议费就餐标准执行,四菜一汤,以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到基层调研,乡镇接待安排在机关食堂,从严控制,没有条件的在普通饭店、餐馆从简安排,行政村实行零接待制度。确需在农户家中用餐的,按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十九条  接待用车应当从实际出发,视情而定。接待中央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按照要求保障车辆。市级领导下基层调研集中乘车,中巴车不超过2辆。除执行急难险重任务外,乘坐越野车不得超过3辆。县(区)陪同人员在第一调研点等候,到境内下一个调研点可同车前往,基层不得增加随行车辆。其他公务活动的接待用车要严格控制,确需接待单位派车的,依情确定。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犯规定实行交通管制。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封山、封路、封园,不清场闭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从紧执行。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接待费用按照接待范围由接待单位在接待费中列支。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接待的,费用由市接待处承担,其他的由对口单位承担。不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接待范围,经批准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会见、陪餐等费用,由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或对口接待单位承担。参与接待活动的工作人员所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标准承担。

接待费支付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帐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因条件限制,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费报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内容不全的不予报销。

接待费不得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企业、个人转嫁。严禁另立名目扩大接待支出,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应当逐步实现服务社会化,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要资源共享,统筹使用,实行企业化经营,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不得进行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家具。

第六章      

第二十二  条市级党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年度公务接待情况,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的制度建设、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定期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定期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问责,严肃追究接待单位和派出单位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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