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新修订)

  • 时间:2025-08-19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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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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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条例》,  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 ,  根据《党 政机关国 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 接待管理办法》 等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 ,  是指全市党的机关、 人 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 机关所承担的出席会议、 考察调研、 执行任务、 学 习 交流、 检查指导、 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和 省 委 有 关 规 定 ,  坚持有利公务、 务实节俭、 严格标准、 简化礼仪、 高效 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  由市委办公 室、 市政府办公室总体统筹 ,  市级党政机关对 口接待 。 市机 关事务局负责管理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  指导和监督 下级党政机关公 务接待 工作 ,  接 受本 级 纪检 监察机 关和财 政、 审计等部门 的监督。

第二章  范    围

第五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 ;  党 中央、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 部级以上领导同志 ;  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 厅组织的重要巡视、 检查、 督察 (查) 、调研等工作团组。

省委、 省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 省政协领导 ;  省委办公 厅、 省政府办公厅发文 ,  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综合性调研、 考 核、 督察 (查)  等工作组。

其他省 ( 自 治 区、 直辖市)  党委、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 ,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同志 ;  省 内外地级 市 (州)  党委、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领导带队的调研、 考察团组 ;  中央、 省 内外其他市 (州)  和在平工作过的离退 休正地级以上老同志。

其他需要市委、 市政府接待的重要宾客等。

以上人 员由 市 委、 市政府接待 ,  接待 工作 由 市 委 办公 室、 市政府办公室统筹 ,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食宿行等。

第六条  省 内 外地 级 市 (州)  人 大 常 委 会、 政 协、 审 判、 检察机关的其他领导同志 ,  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 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 市检察院负责对 口接待。

第七条  应邀来平参加专项会议和活动的省部级领导同 志 ,  接待工作由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负责。

第八条  其他国 内宾客 (包括港澳台人士) ,  按对 口接 待原则 ,  由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 室、 市政协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接待。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市内公务外出实行计划管理 ,  科学安排、 严格 控制外出时间、 内容、 路线、 频率、 人员数量 。 安排外出考 察调研应当深入实际、 深入基层、 深入群众 ,  不得走过场、 搞形式主义 。 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 考察调 研 ,  禁止重复性考察 ,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  禁 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 ,  派出单位应当 向接待单位发出公 函 ,  告知公 务 活 动的 内 容、 人 数、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民 族、 行程等 ,  不得虚列 。 情况特殊的 ,  可以先电话通知 ,  但 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 内补发公函。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 旅游等活动纳入 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 ,  不得用 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 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 无关的参观 ,  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  不得 安排专场文艺演 出 ,  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 有价证券、

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 。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 规定的接待范围 ,  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 统 筹 安排 ,  按 照 “先审批、 后接待” 的程序 ,  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 案 ,  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 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 党政机关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 公务活动 ,  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 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 函 ,  可以视作公函。

党和国家领导人、 省部级领导来平视察、 调研 ,  分别由 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协 办公室制定接待方案 ,  市上相关领导审批 。 其他宾客的接待 方案由对 口单位制定 。 需市委、 市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 市 政协领 导 出 席、 陪 同、 会 见、 陪餐 的 ,  方 案 应 报 市 委 办 公 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审定。

市上邀请宾客的接待 ,  分别由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 会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填写《平凉市公务 接待报告表》,  经市上领导审批后 ,  由市机关事务局或相关 单位负责接待。

第十二条  坚持公务接待报告制度 。 原则上厅级以上领 导、 重要团组来平 ,  相关单位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填写《平 凉市公务接待报告表》 报市委办公室 ,  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 的接待信息同 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 省部级以上领导的接待信

息在来宾到达 3 天前按程序向市上领导报告 ,  按规定需要由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事宜或由市委、 市政府 接待的 ,  需作书面请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 公务活动结束 后 ,  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  并由接待单位相关负 责人审签 。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 姓名、 职务和公 务活动项 目、 时间、 场所、 费用等内容 。 接待清单应当一事 一单 ,  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四条  党 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及原领导人来平 ,  分别 由市委、 市人 大 常 委会、 市政府、 市政 协 一 名副 职领 导迎 送 ;  省部级领导、 离退休省部级老同志来平 ,  分别由市委、 市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 市政协秘书长或对 口接待单位一名 副职迎送 ;  厅局级领导来平 ,  分别由对 口接待单位一名副职 领导迎送 。 重要调查、 检查、 巡视 (工作)  团组的迎送 ,  按 照 团组工作性质和团组长职级依据 上述标 准执行 。 市、 县 (市、 区) 、部 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有关礼仪活动外 ,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 场、 车站、 码头 和 辖区边 界 组 织迎送 活 动 ,  不 得 跨地 区迎 送 ,  不得张贴悬挂标语、 横幅、 气球、 彩旗等礼仪性标识 , 不打欢迎性质的电子屏 ,  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  不得安排群众

迎送 ,  不列队欢迎 ,  不摆放花草 ,  不献花。

第十五条  党 中央和国家领导人来平视察 ,  中央和国家 机关各部委主要领导 ,  省委、 省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 省政 协主要领导来平考察调研的陪同 ,  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 规定执行 ;  其他省级领导来平调研 ,  由一名市级分管领导及 相关人员陪同 ;  厅局级领导来平调研 ,  由一名市级分管领导 或对 口部 门负责同志陪同 。 市委、 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基层考 察调研 ,  县 (市、 区)  一名负责同志陪同 ,  县 (市、 区)  党 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不同 时陪同 ;  其他市级领导到基层考 察调研 ,  县 ( 市、 区)   一 名分 管负 责 同 志 陪 同 ,  县 ( 市、 区)  主要负责同志除工作必需外一般不陪同 ;  考察企事业单 位或垂直管理部门 时 ,  其在异地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同志不 到现场陪同 。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  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六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 会议管理的有 关规定 ,  在协议酒店、 定点场所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 , 执行协议价格 。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 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  参 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 套间 。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  不得额外配发洗 漱用品 ,  不得摆放鲜花、 香烟。

第十七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 自行用餐 。 需要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

费用。

公务接待一律不安排宴请 ,  确 因工作需要 ,  接待单位可 安排 1 次工作餐 ,  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 接待对象在 10 人 以 内 的 ,  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 ;  超过 10 人的 ,  不得超过 接待对象人数的 1/3。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 ,  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 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  不得提供香烟 ,  不上酒 ,  不得使用私人 会所、 高消费餐饮场所。

市级领导到基层调研 ,  在 乡镇就餐 应当 安排在机 关食 堂 ,  没有条件的在普通饭店、餐馆安排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和开支标准 。 行政村实行零接待制度 。 确需在农户家中用餐 的 ,  按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  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 ,  合理使用 车型 ,  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 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 省部级领 导 ,  按照规定保障车辆 。 市级领导下基层调研原则上集中乘 坐中巴车 ,  轻车简从 ;  确需乘坐越野车的 ,  应当从严控制车 辆数量 ,  一般不超过 3 辆 ,  沿途不得增加车辆随行 。 其他公 务活动的接待用车应当严格控制 。 由接待单位保障车辆的 ,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 ,  不得违反规定实 行交通管控 。 确 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 ,  应当严格按照规定 的警卫界限、 警卫规格执行 ,  合理安排警力 ,  尽可能缩小警

戒范围 ,  不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  不得封 山、 封路、 封园 ,  不得清场闭馆。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 ,  合 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 单独列示。

接待费用按照接待范围由接待单位在接待费中列支 。 由 市委、 市政府接待的 ,  费用由市机关事务局承担 ,  其他的由 对 口单位承担 。 不在 市 委、 市政府接待范 围 ,  经 批 准由 市 委、 市政府领导会见、 陪餐等费用 ,  由会议、 活动主办单位 或对 口接待单位承担 。 参与接待活动的工作人员所产生的食 宿、 交通等费用 ,  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标准承担。

禁止在接待费中 列 支 应 当 由接待 对 象承担 的 差旅、 会 议、培训等费用 ;  禁止以举办会议、 培训为名列支、 转移、 隐匿接待费开支 ;  禁止向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 企业、 个 人转嫁接待费用 ;  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  禁止借 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 发展水平、 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 ,  按照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市 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  并定期进行调整 。 接待住宿应 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 ,  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

宿费标准 。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 理部门、 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 派出 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以下简称 “三单” ) 。“三单” 不齐全 或者内容不一致的 ,  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 不得以电话记录代 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 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 公务卡、 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 ,  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和信息 化建设 ,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 用餐、 用 车等服务 。 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  强化资源 共享和统筹使用 。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 机制 ,  推行企业化管理 ,  推进劳动、 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 接轨 ,  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 ,  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  逐步实现 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 。 不得以 任何名义新建、 改建、 扩建内部接待场所 ,  不得对机关内部 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  加强对

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 查 。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

(二)  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

(三)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

( 四)  公务接待伙食、 交通费用收取、 交纳情况 ;

(五)  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

(六)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市级党政机关应当于每年 1 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年度公 务接待情况 ,  报市机关事务局和市级财政部门、 纪检监察机 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 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 市级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 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并加强对机关内 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按年 度组织公开市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 经费支出、 接待 场所、 接待项 目等有关情况 ,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 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

对象的责任 :

(一)  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  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 伙食、 交通费用 ;

(三)  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 超规格接待 ;

( 四)  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公务接待服务 ;

(五)  其他违反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 人员的责任 :

(一)  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

(二)  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 交通等相关费用 ;

(三)  提供超标准、 超规格接待 ;

( 四)  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

(五)  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

(六)  其他违反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 (市、 区)  党委、 政府应当依照本办 法 ,  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  明确本级公务接 待管理部门及相关标准。

第三十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 ,  接待除国家工作人 员 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 ,  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 关部门 ,  参照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接待管理办法 ,  实行单独

管理 ,  明确标准 ,  控制经费总额 ,  注重实际效益 ,  加强审批 管理 ,  强化审计监督 ,  杜绝奢侈浪费 。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 增加接待项 目 ,  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一条  群团组织、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国有金 融企业的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 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 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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