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车辆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公务车辆使用率,根据中央、省市公务车辆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务车辆是指市级部门(单位)车改后留用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车辆,用于市直部门(单位)跨区域公务活动出行。
第三条 公务车辆管理包括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燃油、车辆清洗、保险及ETC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公务车辆管理科是公务车辆的主管科室,负责车辆的编制、配备审批、入户、过户、更新和监督运行等职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二级事业单位,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调度与使用
第五条 公务车辆调度和使用本着“合理节约、运行高效”的原则,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先派后租、集约整合、厉行节约为目的,重点保障突发应急事件、群体事件、维稳事件、市直重大公务和重要活动用车,优先保障赴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利地区用车。
第六条 公车中心负责受理市直部门(单位)电话及网络预约公务车辆的各项事宜,负责生成公务车辆运行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等。日运行报表,每天下午6点前报送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和局长,重要公务活动车辆信息,需第一时间报送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和局长。
第七条用车单位提前三天上报本单位公务用车计划,如遇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调研等可提前五天上报公务用车计划。
第八条遇有重大活动或大型的参观、学习、考察等人数较多的公务活动时,严格按照市级主要领导安排和相关文件规定,尽量采用统一乘座中巴、大巴等车辆,轻车从简节约经费,乘车人员自觉听从统一安排。对目的地相同、事由相同的不同单位用车申请,鼓励采用拼车的方式,5人以下乘坐轿车或越野车,5-6人乘坐商务车,6人以上乘坐中巴车,将公务车辆乘坐率提升到最大化。严格区分执法、公务和业务用车,对条件和交通便利地区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最大限度的调动公务车辆使用率。
第九条 公务车辆调度室必须严格按照《平凉市市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界定用车单位、服务区域,核阅有关公务用车活动的通知、告知函等文件。
第十条 公务车辆调度室经审核确需派遣公务用车时,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方可派车,不属于公务用车保障范畴的,要及时向用车单位解释说明,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派车后及时将车辆的信息和驾驶员联系方式以短信的形式发送用车单位,以便用车单位和驾驶员及时取得联系。驾驶员收到短信指令后,持“平凉市市级公务用车派车单”,积极和公务车辆调度室衔接,做好公务车辆行驶前的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调派实行大循环派遣原则。市级领导公务活动出行用车原则上不固定公务车辆;市级各部门(单位)公务活动出行用车,按照大循环原则,根据用车申请递交时间,驾驶员待命情况,循环指派。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调度室对派出的公务车辆,进行全方位的网络监管,查看公务车辆行驶的相关记录(包括出车时间、行驶路线、停车时间和地点等)。每周抽查车辆定位设备,查看车辆运行轨迹,停放地点,杜绝私自出车等违规行为,并结合派车情况定期公示。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出行期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行程路线、时间、地点和乘车人数,严禁前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区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行程路线和行程时间时,应及时向公务车辆调度室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出行,否则,驾驶员可拒绝出车,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务车辆调度室。
第十五条 应急保障用车每周一换,“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驾驶员每2人一组,组成值班小组,设立值班电话,随时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应急公务活动出行。
第十六条公务活动出行途中,如公务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等,驾驶员应及时向安全管理室汇报人员和车辆的具体情况,如确需紧急救援,安全管理室应当迅速制定救援方案,逐级汇报科室负责人、局机关分管领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相关的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驾驶员负责填写“平凉市市级公务用车车辆运行记录单”,认真核对,乘车人员签字确认后,交由“中心”专人核算。油料核算管理员负责记录车辆仪表行驶公里数,按月统计核算单车油耗,驾驶员签字并确认,每月进行公示。
第三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和保养, 维修厂家经由公开招标确定。
第十九条局机关分管局长、科室负责人、安全管理室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鉴定小组(以下简称“鉴定小组”)。公务车辆确需维修和保养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 申请:驾驶员向“鉴定小组”提出公务车辆维修申请。
(二) 鉴定:“鉴定小组”对公务车辆进行故障诊断,提出维修意见,驾驶员填写《平凉市市级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维修审批单》,注明维修项目。
(三) 维修厂家报价:“鉴定小组”负责向维修厂家发送公务车辆维修申请单,维修厂家依据维修项目,分项目报价,并签字盖章。
(四) 会议研究:“鉴定小组”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公务车辆维修研究会议(如遇突发或紧急情况,视情况而定,经汇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前进行车辆维修),审核维修项目、维修价格,根据维修厂家报价等综合研究确定维修厂家。
(五) 送修:驾驶员凭《平凉市市级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维修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维修时要严格按照“审批单”的维修项目进行维修,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维修项目,驾驶员和“鉴定小组”工作人员跟踪维修保养全过程。
(六) 接收:公务车辆维修完毕后,“鉴定小组”需对公务车辆维修情况进行核查,核对维修项目,确认无误后,双方在“审批单”上签字并确认,方可接收公务车辆。
(七) 备案:维修完毕后,驾驶员、“鉴定小组”工作人员和定点维修厂负责人需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留存备案。
(八) 费用结算:“中心”工作人员按月汇总公务车辆“审批单”,由专人负责,每月月底前报送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和局长签字确认,并报送局机关财务科。
(九) 维修项目公示:公务车辆维修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行驶公里数、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维修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条 因公务活动在异地或行驶途中,车辆出现故障,原则上不予维修,确需维修的,需电话请示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要会同“鉴定小组”工作人员商定维修方案,并汇报局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维修,未经同意,私自维修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
第四章 车辆清洗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清洗管理,按照“出车一次,清洗一次”的原则。驾驶员收到公务活动出行任务后,凭公务用车运行记录单前往定点洗车点清洗车辆,清洗完毕后驾驶员签字并确认。
第二十二条 因公务活动出行在异地需要清洗公务车辆时,应当向科室负责人电话申请报备,清洗公务车辆的费用按次报销。
第二十三条 定点清洗费用按周统计,由专人负责,生成公务车辆清洗周报表,报送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和局长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定点清洗费用按月结算,根据公务车辆清洗周报表、驾驶员签字等记录,按月支付车辆清洗费用,并公示清洗记录。
第五章 燃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定点燃油卡由专人负责,根据燃油卡使用情况,按时进行燃油卡的充值和燃油票据统一打印和报销工作,按月对驾驶员所驾车辆的油耗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定点加油按照“满进满出”的原则,驾驶员在定点加油站加注燃油,签字并确认,科室负责人不定期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赴定点加油站随机抽查个别公务车辆加注燃油影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燃油管理员每周负责统计燃油加注情况,生成燃油加注周报表,报送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和局长签字确认,留存备案,禁止在定点加油站现金加注燃油,如遇特殊情况(加油站停电等不可阻因素),说明原由,批准后方可现金加注燃油。
第二十八条 公务活动出行途中需要外出添加燃油,驾驶员需拍照车辆当前行驶公里数、油耗表等照片发送至微信工作群报备,对无特殊缘由未在微信工作群进行报备的驾驶员,公务车辆所产生的燃油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车辆保险及ETC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管理,保险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认。
第三十条 保险管理员负责制定公务车辆保险购买计划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核同意后,按保险到期时间提前购买车辆保险,不得造成公务车辆脱保等情况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前期垫付,每半年统计费用,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第三十二条 公务车辆实行ETC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ETC的安装拆卸,管理公务车辆ETC卡片。
第三十三条 公务车辆ETC费用按月核对,每月统一打印票据,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和局长签字确认后,月底前报送局机关财务科充值公务车辆ETC欠款。
第七章 公务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统一停放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统一指定地点,派出公务车辆因特殊原因不能停放在指定地点时,需汇报科室负责人同意,但必须确保公务车辆停放安全,如出现公务车辆损坏、财务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等情况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并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的公务车辆,其它公务车辆均封存停驶。
第三十六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平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3年8月23日起施行。